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
为了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2]2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高等医学专科教育,提高医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教育部、卫生部决定自2003年开始,开展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
经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学校试评,我们制定了《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评估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1.评估范围:已开办和拟开办医学类专业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评估时间:从2004年开始,每年的5—6月和9—11月均对上述类型的学校分批进行评估。2003年12月对部分申办医学类专科专业的学校进行评估。
3.评估方式: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方案》进行自评,并申请、接受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按《方案》进行自评,于2004年6月底前上报自评报告,教育部、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4.评估程序:①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将自评报告及专业设置有关资料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医学教育结构、举办单位布局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按专业设置申报时间,联合上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接到申报后,适时安排组织专家进校评估;实地考察评价后,专家组将评估意见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经研究审核专家组评估意见,确定专业是否设置,并将评估结论通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被评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估结论后一个月内,向教育部高教司提出申述,高教司可委托专家组织对评估结论进行复查,并将结果报教育部、卫生部复审,教育部将复审结果通过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学校。未经评估认可的学校,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本评估不涉及高职高专院校的学校设置。
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完成自评后,将自评报告上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研究意见报教育部高教司、卫生部科教司;两司接到自评报告和省级行政部门研究意见后,组织专家组对学校进行抽样考察评估,不合格者,停止医学类专业招生。
各有关学校应根据《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试行)》积极进行评建工作。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及时向有关学校转发《方案》,并部署本地区评估工作安排。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卫生部科技教育司
2003年10月27
附件:
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方案
(试 行)
一、评估方案有关说明
1.本评估方案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2]2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文件精神,参照《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制订。
2.按《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文件划分,高等医学教育分为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蒙医学、藏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及预防医学)等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指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含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档案等)、辅助医疗类等专业],药学类专业三种,其中医学类本、专科专业设置报教育部审批。本评估方案主要针对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所举办的医学类专业教育,其中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设置医学类专业须经过本评估方可举办。
3.鉴于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工作带有医学类专业设置认证性质,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力求简洁明晰、突出重点,既反映高等教育的共同规律,又体现高等医学教育的特色。本方案的评估指标体系有6个评估项目,14个评估指标,36个观测点,评估指标的等级标准设合格标准,各指标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
4.本评估不涉及高职高专院校的学校设置。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建设发展应体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培养适应区域卫生服务需要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二、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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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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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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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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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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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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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校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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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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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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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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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教学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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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物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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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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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专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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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课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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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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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管理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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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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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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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学生职业素质与基本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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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学生对教学质量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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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学校及毕业生的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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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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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结构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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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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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结论标准
评估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级。合格标准应同时满足:
1.全部14条二级指标中,达到合格标准的≥11条;
2.6条核心指标中(打“*”者),达到合格标准的≥5条;
3.学校设有二级甲等以上附属医院。
四、评估指标等级标准
一级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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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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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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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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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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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学
思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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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校设置
1.2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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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置
*学校定位
*发展规划
*职业教育观
*教育质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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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设置符合国家规定,有批准文件;
学校定位符合社会需要及教育资源;
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发展规划落实;
有清晰、正确的职业教育观念,培养目标与当地卫生服务需求一致;
质量意识强,党政一把手是教学第一负责人,各个部门以教学工作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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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教育部备案。
2.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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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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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师资队伍
2.2教学经费
2.3物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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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结构
*学生教师比例
*教学经费比例
*教学经费增长
*教学仪器设备值
*图书文献购置费
*教学建筑面积
*临床教学基地状况
*教学现代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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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任教师占任课教师总数比例≥50%;本科以上学历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60%;硕士以上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20%;副高职以上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20%;
医学类专业专任教师与本类专业学生比≥1:14;
年均教学经费占学校年均总支出的比例≥20%;
教学经费呈持续增长趋势;
校本部与医学类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000万元;
年均图书(含电子图书)经费占教育事业费的比例≥2%;
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建筑面积符合国家规定;
有“二级甲等”以上附属医院,医学在校生生均床位比≥0.5张;教学医院(含非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有审批、有协议,基本能满足临床实践教学需要;
网络课件较丰富,使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比例应达到总课时的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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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2.参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3.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
4.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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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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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专业建设
3.2课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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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置
*专业培养计划
*课程体系
*教材使用
*实践教学
*教改项目
*教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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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有必需的学科基础,医学类专业基本课程开出率≥90%;有较充分的专业开办经费投入;
专业培养计划符合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实用性和灵活性;有适应不同生源状况的培养方案;医学类专业教学计划符合医学教育规律,能够达到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高职教育专业课教学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基础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医学类专业课程体系结构合理;
选用教材适当;
医学类专业实践教学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50%;
有校级及以上教学改革项目;
教学改革取得明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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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0]2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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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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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管理队伍
4.2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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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结构
*人员数量
*人员素质
*管理制度与管理文件
*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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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结构基本合理,发展趋势良好;
人员数量能满足正常办学需要;
人员素质能胜任教学管理工作;
教学管理制度与文件基本健全,能执行、有实效;
有教学质量保证部门,有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有有效的质量监控手段,能坚持开展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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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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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学生职业素质与基本技能
5.2学生反映
5.3学校及毕业生的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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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水平
*职业素质
*基本技能
*办学态度
*教学质量
*学校的社会影响
*毕业生的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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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扎实;
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良好;
专业基本技能强较;
学生对学校治学满意;
学生对教师授课满意;
社会影响较大,生源状况较好;
毕业生得到社会认同,就业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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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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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结构与布局
6.2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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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的区域布局
*专业层次布局
*行政部门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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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教育区域布局合理,能够合理利用现有医学教育资源、卫生资源,有利于毕业生流向农村、基层;
区域内医学类专业层次结构符合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具可持续发展前景;
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人口、经济、区域发展规划,对专业布点(学校设置)进行科学论证,有统筹发展规划,同意专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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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内各个不同指标之间用空行分开,每一指标不同观测点的合格标准之间用分号隔开)
五、评估实施办法
(一)评估范围和时间
1.评估范围为我国已开办和拟开办医学类专业教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评估时间从2004年开始,每年的5—6月和9—11月均对上述类型的学校分批进行评估。
(二)评估方法和步骤
1.此项评估由教育部、卫生部领导。
2.评估以申报、审核、组织专家组分批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
3.接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后,经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审核研究,由高等教育司于评估前1个月通知有关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学校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部提交自评材料(书面和电子版)。自评材料包括:自评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状态数据表(各10份)及最新教学一览(3份)。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近期教学改革与建设的措施、成效,目前主要问题及对策,自评结果和依据。
4.评估专家组进校考察、评估,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专家组首先要认真听取学校的自评报告,然后,通过现场考察、抽样测试、召开座谈会、复核学校提供的背景材料等活动形式,收集评估所需客观信息,据此对学校进行全面评估。
5.评估结束时,专家组应向学校反馈意见,同时向高等教育司、科技教育司呈交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的建议。
(三)评估结论的处理
1.高等教育司、科技教育司接专家组评估报告后,进行研究审议,将评估结论意见报教育部、卫生部审定。经审定后的评估结论,将及时向有关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学校通报。
2.被评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估结论后一个月内,向高等教育司提出申述,高等教育司可委托专家组织对评估结论进行复查,并将结果报教育部、卫生部复审,教育部将复审结果通过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学校。未经评估认可的学校,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
评估结论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一般为5年。
六、具体说明
1.教学经费包括学校财务会计科目中的本专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经费来源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学费收入、主管部门专项投入;计算生均值时,学生数按自然人数计算。
(举办高职高专教育的本科学校,在接受本评估时,应按本专科学生总数计算。)
2.国家关于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建筑面积的要求,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要求执行。按医学院校设置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单位:平方米/生
学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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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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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模(学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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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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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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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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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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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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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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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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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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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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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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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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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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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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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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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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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操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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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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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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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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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表中的“学校规模(学生数)”是指学校各类全日制学生的自然人数(不含夜大学和函授部学生)。
3.在考核“教学条件”指标时,计算生均建筑面积和生均教学仪器值中的学生数,是指学校各类学生的当量数。其折算办法为:
本专科生为1,研究生为2,留学生为3,进修生(一年以上)为1,成人脱产生为1,函授生为0.2,夜大生为0.5。
4.教学仪器设备是指校本部单价高于800元的仪器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