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发〔2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医疗服务需要,提高临床检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我委组织专家对2007年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2013年版)》(请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执行,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卫医发〔2007〕180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局和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