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教高函〔200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 以下简称《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我部聘请专家对各地上报的41000多个专业点进行了汇总、整理,完成了2007年全国高等学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专业设置整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整理后核定招生的《目录》外专业共209种,其中2007年增设新专业56种(名单见附件一),原则上限定在本地区招生。核定具有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教育类专业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319所;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81所,成人高等学校38所(名单见附件二)。同时,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高[2002]4号)和我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有关精神,核定2007年准许招生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点209个(名单见附件三)。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举办公安类专业教育有关问题的意见》(教高[2006]18号)精神,核定2007年准许招生的公安类专业共21种,专业点202个(名单见附件四)。各地2007年申请招生的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及招生范围与本通知不符的均以本通知核定内容为准。
二、根据我部有关报送2007年全国拟招生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专业的通知要求,本年度拟招生的普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整理结果数据库将与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相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各高校上报的所有2007年拟招生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专业点的整理、审核情况,除本通知公布的内容外,详情可登陆高职专业管理工作平台查询。
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精神,及时发布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变化、就业状况和供求情况,调控与优化专业结构布局,统筹和引导本地普通高职高专院校针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灵活调整和设置专业,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突出特色,进一步完善普通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管理及运行机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国普通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2007年核定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外专业名单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教育类专业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
3.2007年核定招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临床医学类专业点名单
4.2007年核定招生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公安类专业点名单
教 育 部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抄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装备部,教育部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各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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